临西县关于扶持企业发展激励招商引资的暂行规定
| 招商动态 |2016-03-3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支持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县域经济进位突破,县政府设立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对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扶持和奖励。
一、扶持企业发展
第一条 对新建、续建的工业、物流企业,按协议约定建成投产并经验收后,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投资额度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项目,给予150万元—300万元的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至2亿元(含)的项目,给予350万元—75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至3亿元(含)的项目,给予800万元—13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3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条 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新建生产性企业税收贡献达到6万元/亩/年(含)以上的项目,前两年参照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交纳情况,给予县级留成部分等额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第3-5年给予县级留成部分50%额度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第3-5年税收贡献达到10万元/亩/年(含)以上的,给予县级留成部分60%额度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
第三条 对外来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县内生产性企业的新增投资,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新增税收按本规定第二条执行。
第四条 支持入统规模轴承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更新、升级生产设备,经有关部门审验和资产评估后,一次性投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设备购置额3%的扶持资金补贴;一次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购置额6%的扶持资金补贴。
第五条 经县政府批准在规划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营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标准化厂房、孵化器、加速器的企业,参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标准执行。对经验收达到使用条件的标准化厂房,从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租出的,由所在园区管委会按5元/平方米/月标准保底承租,保底承租期限2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和省级科技孵化器的,除国家和省、市给予的扶持政策外,县政府再分别给予投资管理机构30万元和2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扶持创新创优
第六条 对投产次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或投产次年出口创汇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争创名牌等方面给予1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技术专利并在县内企业应用、拉动企业年税收增长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专项扶持资金支持。
第七条 对新荣获中国驰名商标、河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荣获河北省名优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轴承企业推介、推广、宣传产品。对参加国外展会并布展的企业,在享受市展位补贴的同时,县政府再给予剩余展位租赁费用50%的资金补贴。参加国内举行的国家级展会并布展的企业,除省、市补贴外,县政府再给予展位租赁费用20%的资金补贴。
三、扶持人才引进
第九条 对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及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及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和科技成果的专家,根据聘用合同,按其实际工作期限,前3年每人每月县财政给予3000元的生活补贴。
第十条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产业技术研究院,县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
四、扶持融资上市
第十一条 对在境内外主板(含创业板)上市并发行股票的企业,县政府奖励5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创优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 奖励项目引荐人。对引进5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并经验收后,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引荐人;对引进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进入工业园区的新上工业企业,当年开工建设、当年投产、当年实现税收的,给予当年税收县享部分等额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对按照协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由县委、县政府授予“项目建设功臣”荣誉称号;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亿元以上的,由县委、县政府授予“临西县发展功臣”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对全县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企业鼓励做大做强,给予资金扶持。新增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企业,给予新增额5%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新增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给予新增额10%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且在全县排位前十名的纳税大户(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授予纳税企业或个人“临西县发展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在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上,凡因税收产生的奖励,只按单项最高额度执行,不再重复奖励。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以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根据我县发展需要或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本规定作相应调整。本规定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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